
礦業權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但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是外部性很強的活動,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必須將保護環境防治生態環境破壞作為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此,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八條對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三十九條對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996年《礦產資源法》并未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完成勘查活動后要履行清理設施設備、回填封堵探坑探井、恢復被破壞的地表植被等義務。但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該規定明確了探礦權人在特定勘查方式結束后的具體清理和治理責任,以防止這些遺留的區域和設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此次《礦產資源法》修訂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的規定上升為法律制度。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應當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等,對廢棄的探坑、探井等實施回填、封堵;破壞地表植被的,應當及時恢復。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恢復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臨時占用林地、草地的,應當及時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這一規定將有助于減少勘查活動對周圍自然環境和人民生活的影響。
1.如何判斷勘查活動結束
勘查活動結束一般指完成了既定的勘查任務和相關工作流程,達到了可以停止勘查行為的狀態,具體有以下兩種常見情況:一是按照預先制定的勘查方案,完成了對目標區域的各項勘查工作,如完成了地質樣本采集、數據測量、現場調查等所有規定的工作內容,并且這些工作成果經過了內部的檢查和確認,可認為勘查活動結束。二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提前終止。在勘查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勘查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者因項目投資方決策變化、資金問題等其他因素,決定停止勘查活動,那么從決定停止的時刻起,勘查活動結束。
2.勘查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勘查區域
勘查過程中可能會設置一些設施、設備,如臨時搭建的井架、電線等。如果不及時清理,這些設施可能會因老化、損壞或意外情況而對公眾造成危害。例如,松動的井架在大風等惡劣天氣下可能倒塌,危及過往行人及附近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些未妥善處理的設備可能存在電、爆炸等風險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未清理的設施設備可能會阻礙交通,影響人們的正常出行。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地區,道路本來就狹窄,勘查留下的障礙物可能導致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交通事故。
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具體包括:一是設施拆除。對于一些廢棄的建筑物、井架、塔架等設施,按照安全規范進行拆除。二是設備清理。對勘查區域內的廢棄設備進行清理。對設備進行分類,對于可以回收利用的設備,進行清洗、維修和保養。對于需要報廢處理的設備,按照環保和安全要求進行拆解、銷毀或填埋。三是危險物品處理。對勘查區域內可能存在的危險物品,進行識別和分類。
3.對廢棄的探坑、探井等實施回填、封堵
作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如下:一是保障公共安全,防止意外落。度棄的探坑和探井通常存在一定的深度,如果不進行回填和封堵,就會成為安全隱患。行人、牲畜等可能不慎掉人其中,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尤其是在野外、山區等人員活動較少的地區,人們對這些潛在危險的警惕性較低,更容易發生意外墜落事故。兒童由于好奇心強、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更容易受到廢棄探坑和探井的威脅。對這些區域進行及時回填和封堵可以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周邊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二是避免地質災害的發生。廢棄的探坑和探井可能會破壞地層的穩定性,在一定條件下引發地質災害。例如,在雨水沖刷、地震等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探坑和探井周圍的土壤可能會發生坍塌、滑坡等現象,對周邊的建筑物、道路和基礎設施造成破壞。一些廢棄的探井可能會與地下水層相通,如果不進行封堵,可能會導致地下水的過度開采或污染,進而影響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和水資源安全。三是防止土壤污染。在勘查過程中,可能會使用一些化學試劑和材料,這些物質如果殘留在廢棄的探坑和探井中,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對這些區域進行回填和封堵,可以阻止有害物質的擴散保護土壤質量。廢棄的探坑和探井也可能成為垃圾傾倒的場所,如果不及時處理,會導致垃圾堆積、腐爛,產生惡臭和有害物質,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四是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需要。廢棄的探坑和探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源如果不進行回填和封堵,這些土地將無法得到有效利用。通過回填和封堵可以將這些土地恢復為可利用狀態,用作農業、林業、建設用地等,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在一些地區,土地資源緊張,對廢棄探坑和探井的處理可以為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更多的土地空間。
回填、封堵施工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并口。對探坑、探井的井口進行清理,清除井口周圍的雜物、垃圾等,確保并口暢通。二是分層回填。按照回填方案,采用分層回填的方式進行施工。每層回填厚度不宜過大,一般控制在 30~50厘米之間,確保回填材料能夠充分壓實。三是壓實處理。對回填材料進行壓實處理,提高回填區域的穩定性和承載能力。可以采用壓路機、夯實機等設備進行壓實,也可以采用人工夯實的方式。四是封堵施工。在回填完成后,對井口進行封堵。可以采用水泥、磚塊、鋼板等材料進行封堵,確保井口密封嚴實,不會出現滲漏、坍塌等問題。周邊加固,對井口周邊進行加固處理,提高井口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可以采用混凝土澆筑、鋼筋加固等方式,增強并口周邊的承載能力。
4.及時恢復被破壞地表植被
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如下:一是維持生態平衡。地表植被在生態系統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夠保持土壤、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等。恢復植被有助于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完整性,確保生態平衡不被破壞。植被可以為各種生物提供棲息地和食物來源,促進生物多樣性的發展。如果不及時復植被,可能會導致一些物種失去生存空間,影響生態系統的物種豐富度。二是防止水土流失。勘查活動可能會破壞地表植被,使土壤暴露在外。沒有植被的保護,土壤容易受到雨水沖刷和風力侵蝕,導致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不僅會使土地肥力下降,影響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還可能引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周邊地區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通過土壤檢測、氣候分析、植被選擇、制定恢復方案等前期評估與規劃,清理場地、土壤改良、地形整理等場地準備工作,經過種子采集與處理、苗木選擇與培育,采用科學的種植方法進行植被種植,做好澆水與溉、施肥與土壤管理等后期維護工作,恢復被破壞地表植被。
5.及時恢復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
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恢復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耕地是糧食生產的重要基礎,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我國作為人口大國,對糧食的需求量巨大,必須確保足夠的耕地面積和良好的耕地質量來保障糧食的穩定供應。臨時占用耕地如果不及時恢復,可能會減少可用于糧食種植的土地面積,影響糧食產量,進而對國家糧食安全構成威脅。耕地不僅具有生產糧食的經濟功能,還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例如,耕地可以保持水土、調節氣候凈化空氣等。良好的耕地種植條件和質量有助于維持這些生態功能,對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起著重要作用。
1996年《礦產資源法》中并未規定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恢復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但是《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占用耕地做了明確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該規定雖然主要是針對非農業建設長期占用耕地的情況,但對于臨時占用耕地后恢復的原則和要求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即臨時占用后也應恢復到可耕種的狀態,保證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此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占用耕地應當恢復種植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此次《礦產資源法》修訂,將《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規定在《礦產資源法》中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有利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也是《礦產資源法》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體現。
恢復種植條件包括對耕地的地形、土壤結構進行修復。如填平因勘查活動造成的坑洼,恢復土地的平整度,以便于農業機械作業和灌溉排水。恢復耕地質量是指保證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符合農業生產的要求。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修復灌溉渠道、恢復排水系統、種植綠肥作物、輪作休耕;對拆除后的建筑垃圾進行清理,避免對耕地造成二次污染;清理度棄物,確保耕地表面無雜物堆積,通過恢復土地的平整性等方式恢復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的種植條件和耕地質量。
6.及時恢復林地、草地植被和生產條件
勘查活動臨時占用林地、草地的,應當及時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以上規定的主要考慮如下:一是維護生態平衡。林地和草地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多種生態功能。勘查活動臨時占用林地、草地會破壞這些生態功能,若不及時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將導致生態系統失衡。二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林地和草地為眾多野生動植物提供了生存空間。勘查活動可能會干擾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破壞植物群落,影響生物多樣性。及時復植被和生產條件有助于為野生動植物提供適宜的生存環境,促進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三是確保林地、草地資源的可持續性。林地和草地資源是有限的,需要合理利用和保護,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勘查活動臨時占用林地、草地不恢復,會導致資源逐漸減少,影響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生態建設。四是維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林地和草地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對人類社會具有重要價值,及時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可以確保這些服務功能得以持續發揮,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1996年《礦產資源法》中并未明確規定勘查活動臨時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后的治理恢復義務。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下簡稱《草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此次《礦產資源法》修訂,將分散在《森林法》《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在《礦產資源法》中進行了集中規定有利于探礦權人履行治理恢復等生態修復義務。
勘查活動臨時占用林地、草地的,在占用期間,探礦權人可以通過限制勘查活動范圍、防止污染、保護留存植被,為后續恢復植被和生產條件打下基礎。恢復植被的具體措施包括:改良土壤;根據占用林地、草地的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土壤類型等因素,選擇適合的植被進行恢復;采用科學的植樹造林方法等。同時,可以建立監測體系,對恢復后的林地、草地植被進行長期監測,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
(二)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996年《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開采礦產資源的工藝和“三率”要求,明確:“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到達設計要求。”同時,1996年《礦產資源法》第三十條還規定了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明確:“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新《礦產資源法》根據形勢的變化,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其第三十九條對礦產資源開采工藝和綜合利用提出明確要求,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并優先使用礦井水。采礦權人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但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國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的激勵性政策措施。
我國是世界上第一大礦產資源生產國、消費國和進口國,已發現礦產173種,已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162種,品種齊全、總量豐富。但是,由于我國人口眾多,人均礦產資源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礦產資源賦存狀態差異明顯,小型礦床多,大型礦床少;共生、伴生礦產多,單一礦產少貧礦多,富礦少。只有通過技術進步和指標改善,將低品位、共生和伴生、復雜難利用的資源、礦山廢物等資源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礦產資源。目前我國有大量由于技術經濟原因而呆滯的資源,以及堆存的尾礦、廢石等在資源,盤活這部分資源不但能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國家的資源保障水平,還能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減少高強度開發對環境的擾動和“三”(廢渣廢水、廢氣)排放,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此外,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仍處于高位,主要戰略性礦產資源對外依存度不斷上升。開展重要礦產資源高效利用,能夠有效轉變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充分挖掘資源潛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1.采礦權人負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義務
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保留了1996年《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對礦產資源的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以及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等作出原則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多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從加強“三率”管理、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建設示范基地等多方面推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管理措施:
(1)完善“三率”指標管理。截至目前,我國已陸續開展了124種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的研究工作,建立了包括領跑者指標、一般指標和最低指標在內的礦種全覆蓋的“三率”指標體系,為指導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和強化監管提供了重要依據。“三率”是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是衡量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主要指標。其中,開采回采率是指采礦過程中,采出的礦石量與該采礦區擁有的礦石儲量的百分比,它反映了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程度和開采技術水平;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過程中,精礦中有用成分的質量與人選原礦中有用成分質量的百分比,它反映了選礦過程中對有用礦物的回收程度和選礦技術水平;綜合利用率是指對礦產資源中的共生和伴生礦產、尾礦、廢石等進行綜合利用的程度,它不僅包括對共生和伴生礦產的回收利用,還包括對尾礦、廢石等廢棄物的再利用。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考慮到不同礦種的性質特點,油氣、煤炭、水氣等礦種的“三率”不同于“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油氣的“三率”是指油氣田的開出率、采收率和利用率。目前,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實踐中的管理方式,一是要求礦業權人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填報結果進行抽查檢查。二是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9號)的規定,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人在開采過程中是否達到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標準進行考核。
(2)加大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為從技術層面引導礦山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換代和技術工藝的升級改造、研發,自然資源部建立了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目錄發布制度,制定發布了《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2019年版)》和《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2022年版)》通過遴選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的方式,推動先進技術快速轉化,實現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對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24年6月,自然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評價規范》(DZT0468—2024),明確了先進適用技術評價的基本原則評價程序、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計算過程等。通過規范的技術評價流程,評價礦產資源利用領域具有節約資源、高效利用、保護環境等成效,且潛力大有一定推廣應用空間的技術,推動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為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3)推進示范基地建設。2011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啟動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工作,建成一批示范基地。許多示范基地積極與科研機構、高校合作,研發并應用了一系列先進技術工藝。示范基地通過不斷優化生產流程、改進設備等方式,不斷提高“三率”水平,對尾礦廢渣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不斷提升。同時,示范基地在建設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2024年5月,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48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認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2號)的規定,自然資源部積極組織開展礦產領域示范縣(市)創建情況評估工作,客觀評價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示范周期內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總體計劃、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掌握取得的成效、存在問題和創建經驗。
(4)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2022年,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建立常態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評估制度的要求。2023年,自然資源部印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擴大試點工作方案》,在 2016年試點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深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試點工作。2024年2月,自然資源部印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辦法(試行)》,初步建立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實施主體是礦山企業,主要內容是提高“三率”水平主要途徑是科技創新和裝備升級。隨著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的不斷深入,其相關要求和標準已成為當前我國綠色礦山建設的核心指標,相關指標的評價標準也在不斷健全完善。但是,從制度建設角度看,我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管理仍存在制度剛性不足和激勵制度措施缺失的問題:一是“三率”指標目前尚屬于行業標準,強制力不夠,并且在實踐中監管難度相對較大;二是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與采礦權人開采礦種變更管理等有關制度銜接不夠順暢,不利于調動采礦權人的積極性;三是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相關財政、稅收激勵政策較為分散,主要通過表彰、獎勵先進的形式難以滿足管理實際需求。
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是一項涉及社會、經濟與環境的綜合性系統工程。為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既需要強制性的法律政策,也需要刺激性的法律政策。例如,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回收法》首次指出在源頭減少廢物是廢物管理的最佳選擇,并從各個環節對廢棄物的管理和回收利用及處理作了具有實施可能性的規定;強調國會要資助各州政府的環保局制定有關廢棄物的處理、資源回收、環境保護的規劃,以及回收技術和設備的研究和開發,資助專業人員的培訓,等等。日本作為一個資源極度貧乏的國家,更重視資源的綜合利用,尤其重視廢棄物和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與回收再生利用工作;國家對控制污染的設備減稅 21%,對再生利用設備減稅15%;地方政府對購置廢棄物處理設備、加工利用設備免除財產稅、土地占用和經營場所稅;對從事廢棄物處理的工人有關的稅收全部實行免稅,并且在貸款方面給予特殊的低息貸款。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推出“綠色標簽”計劃的國家,被稱為“藍天使”制度,它是由聯邦政府管理和頒發的,以證明某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英國在1978年頒布的《污染控制法》中規定,可以通過購買或其他方法獲得廢棄物;可以通過使用、出售或者其他方法處理其所有的廢棄物,或者以度棄物為原料生產各種產品。
2.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水資源的保護
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可能會破壞地下含水層的結構。例如,煤礦開采過程中,采空區的形成會導致地層塌陷,破壞地下水流通道,使地下水位下降。這不僅影響周邊地區居民的飲用水源,還會對依賴地下水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為此,新《礦產資源法》專門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并優先使用礦井水”實踐中,在礦產資源開采規劃階段,就應該進行水資源的評估,確定開采活動可能對水資源產生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并制定相應的保護計劃。對于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等廢水,要進行有效的處理,使其達到相關標準后回用或者安全排放。
3.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主要措施
礦產資源的稀缺性、重要性和我國礦產資源的賦存特點決定了礦產資源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應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長期堅持下去。由于《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仍然比較籠統,下一步在具體管理實踐中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一是制定激勵政策。從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方面,鼓勵企業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如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支持,對開展技術創新的企業提供貸款貼息、研發資金支持等。二是完善產權制度。進一步明確采礦權礦種變更規定,切實賦予采礦權人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相關產權權益,簡化相關事項辦理流程。三是加強監管執法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調查評估和監管體系,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資源開發和利用。
(本文來源于地礦課堂本文選自《新<礦產資源法>十講》)
【免責聲明】:文章內容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